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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


编辑:2023-05-26 11:56:34

来源: 刘天永税务合规

本文援引自刘天永税务合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2019年度,徐某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转换收入性质,将其从互联网平台处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000万元。2020年度徐某未对其从互联网平台处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800万元。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认定其构成偷税,并对其2019年度转换收入性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2倍罚款4000万元;对其2020年度未申报的行为处以1倍罚款1800万元。

近年来,文娱行业转换收入性质遭到税务机关稽查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其作为公众曝光度最高的行业之一,相关案件势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转换收入性质在过去几年被广泛应用于高收入人群的纳税策划,通常配合税收核定一同实施,进而大幅降低个人税负。但随着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对所有权益性投资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取消了权益性投资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高收入人群采取核定降低税负的路径受到阻断,与之相应的转换收入性质的策划行为也受到了严格查处。

及至本案,徐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收取其劳务报酬,并以经营所得进行申报构成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于徐某的转换收入性质的偷税行为处以2倍罚款,而对于其不申报的行为仅加处1倍罚款,从处罚力度也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转换收入性质这类偷税行为态度更为严厉,高收入人群应当意识到采用该税收策划的高风险性和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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