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平价转让股权
编辑:2023-05-26 11:52:49
本文援引自刘天永律师原创文章,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案例一:平价转让股权被要求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021年1月28日,东莞市税务局对一起涉税咨询作出回复。纳税人提问:自然人A持有甲公司70%股权(成本是1元/股)。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与配偶100%持股的有限公司),作价1元/股,目前甲公司净资产约1.4元/股。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税务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与配偶持股的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二:平价转让股权被认定具备正当理由
2022年5月,海通证券出具的《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披露,2018年5月30日,张某将其持有公司的5,805.8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鼎际得实业,辛某将其持有公司的1,701.7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盛金实业,转让价格均为1元/注册资本。因新增股东鼎际得实业为公司股东张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盛金实业为公司股东辛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为调整股权结构予以转让。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具备正当理由,不需作纳税调整。
上述两起案例较为相似,均为自然人股东为调整股权架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而受让公司为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与其配偶100%控股的公司。但两起案例的结果有所不同,一起被认为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重新核定收入,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起则被认为具备正当理由,不需作纳税调整。
在平价股权转让交易中,高收入人群应重点关注以平价进行转让的合理性,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如与受让方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转让属于内部转让的证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相关证明。对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若高收入人群与税务机关因平价转让的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向税务机关发表意见,充分论证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纳税调整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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